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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明法”、“势”“术”相结合、君权至上的法律思想

韩非子“明法”、“势”“术”相结合、君权至上的法律思想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理论及其影响和启示

摘要::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湮灭的贡献。他以“明法”、“任法”、“壹法”等思想为基础创立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君权至上的法律思想,其思想对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文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虽然其思想是建立在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之上的,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其思想中的某些方面,如“法与时移”、“法布之于公众”、“尚法不尚贤”等,对现代社会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应加以选择的利用。

关键词:韩非子 法治 法、势、术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年-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荀况的学生。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结了前期法家思想,又吸取了道、儒、墨各家思想,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君主集权的法治思想,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一 韩非“法治”思想的内涵

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明法”、“任法”和“壹刑”。

1 “明法”

商鞅早在他的《商君书・画策》篇中就指出:“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后来韩非总结为“明法”。奴隶制的法律有一个特点,就是秘密性。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是其后魏国李悝所制订的《法经》。“铸刑书”和《法经》相对于奴隶制法的秘密状态和习惯法是一大进步,后经吴起和商鞅在各个领域变法实践,逐渐形成中华法系的基本雏形。然而,上述法家主要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自在某一方面推动了古代法制的进步,真正对数百年来这些实践经验加以全面、系统地总结并使之理论化的,则是韩非。韩非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对封建成文法出现后其作用和性质的高度理论概括,它彻底否定了奴隶制法的神秘性,以及所谓“习惯法”等不成文法,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无疑,这标志着我国法治思想认识的一大进步。

2 “任法”

韩非主张依法治国,故曰“法治”,所谓“尚法而不尚贤”,认为“道法者治”,这显然是“任法”的思想。韩非曾说:“一民之轨,莫如法”。“法”犹如木匠的规、矩、尺、度,犹如量东西的权衡,用它来治国“举措而已矣”,韩非又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这一原则,包含着现代法理中“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也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3 “壹刑”

这是韩非谈法律的适用问题。“壹刑”来自商鞅的“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壹”在此作“统一”解,“壹刑”即统一刑罚。在此基础上,韩非进一步强调了这种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法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又说:“言无二贵,法无两适言无二贵,法无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显然,这种主张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色彩。可见,韩非的法制理论精神是与我们今天法制建设相合拍的法律精神。当然,这种法律精神对君主是例外的,这点构成了韩非法治思想的一大特点,即本文以下要论述的第二个问题。

二 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

在韩非之前,已经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法家人物,并形成了法家学派。如商鞅重“法”,而申不害和慎到则分重“术”和“势”。韩非总结历史经验论法家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若干启示,批判地吸收了这三派法家的观点,从而形成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家思想体系。如果纵观韩非的学说体系,就会发现,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与君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以“法治”为中心的统治术,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一大特点。

1 韩非的“法治”思想重在加强君权 烤鱼论文 .cOm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标志是君权,韩非认为,君主应“独断”,“能独断者,故可以天下为王”,君权不能相分,也不能借给别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且“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这种绝对的君主集权,后来成为我国历史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2 国君要加强君权,必须借助“势”和讲究“术”

在韩非看来,一个国君仅凭法是不够的,不论多么完善的法,必须依靠暴力和强制才能执行,这就是“势”。他说:“万乘之王,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又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可见,“势”是其“法治”思想中一个很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自秦始皇开始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崇尚严刑酷法的理论源泉。

与韩非“法治”思想相联系的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术”,即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他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这些手段,韩非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君主搞“神秘化”统治,他说:“善任势者国安韩非子“明法”、“势”“术”相结合、君权至上的法律思想,不知因其势者国危。”

韩非的“法治”思想一方面强调“明法”,另一方面又强调“术”的神秘性;一方面强调“壹刑”,另一方面又强调君主的“独断”专权;一方面强调“任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君主的至高无上。这正是韩非“法治”思想的关键所在。他“法治”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君权”。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法”与“权”的和谐统一。这既是韩非对先秦法家学说的集成,又是当时的时代精神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三 推行“法治”的方法和途径

1 “以法为本”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

(1)法令必须“布之于百姓”

韩非强调:“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

(2)法一而固

韩非认为,“法莫如一而固”,反对朝令夕改,否则“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3)必须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

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尚法而不尚贤。”“明主之国,令言者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坚决反对在法令以外讲什么仁义。

2 必须善于运用赏和罚

(1)“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

“信赏必罚”的基本含义是法律规定的东西一定要兑现。“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韩非明确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厚赏重罚”是指让臣民以赏为利、以刑为害,必须使奖赏重到足以使民热切地追逐,使惩罚重到使民感到害怕而不得不避。

(2)“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是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韩非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人们的认识与法令的赏罚相吻合。指出:“誉不当则民疑”。“重赏”应符合“有重者必有恶名”。

四 韩非法治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

1 其思想虽处于劣势论法家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若干启示,但功不可没

韩非的法治思想对于秦朝统一中国以及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都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其统治都不同程度地继承了韩非的法治思想,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韩非的法治学说在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虽处于劣势地位,但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甚至可以说一直是历代政治家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 儒法并用,相互融合

韩非法治思想和儒家学说一起强化了封建专制统治。韩非的“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远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情也”的说法,与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本质上有一致之处,并且成了以后三纲的雏形。韩非的法治学说在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虽相较于儒家思想处于劣势地位,但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甚至可以说一直是历代政治家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五 韩非“法治”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韩非的法治思想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起过积极的作用;韩非的法治思想,虽然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但作为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现代社会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看到,现在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韩非法治思想中的许多闪光点仍然能为我们今天实施依法治国和建立法制国家提供有益的启示。

1 “法与时移”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

韩非主张“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因此,作为现代法制运行首要环节的立法,也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兴衰的作用,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把现代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立法上升为我国今后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2 法要“布之于众”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群众是法治实践的主体,公民自觉守法、用法、护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主要、最普遍的途径。韩非强调,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一旦制定就要“布之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让“全民皆知所避就”。今天,我们仍然应该把普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放在重要的位置,广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懂法、守法、护法,使全民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人们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

3 “尚法不尚贤”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

韩非提出“信赏必罚”及“循名责实”,认为在执法过程中要公正平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其赏罚必须及时、赏罚要得当等观点,对我们严格执行法律具有值得借鉴的一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可以说,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是能否严格执法的关键。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正确评价韩非乃至所有前人法治思想的利弊,对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在法治和德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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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樊德玲,女,1971―,河南信阳人,硕士,副教授论法家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若干启示,研究方向:法理学,工作单位:信阳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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