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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的“德治”与“为政以德”

儒家思想的“德治”与“为政以德”

儒家文化缔造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内涵,其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旨在维护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制度,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是统治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随着人类民主意识形态的提高,一方面。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明显的冲突,制约着中国现代社会“法治”的改革。另一方面,传统儒家思想的优秀成果又被中国现代的立法、执法、司法所吸收,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很深刻的意义。

一、儒家思想的内涵

(一)儒家思想的“礼治”

所谓礼,是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的精神规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西周时期宗法血缘关系达到了顶峰,“亲亲尊尊”成为礼治的核心思想,春秋时期,孔子又对礼治加以扩展,提出了仁者爱人的观点,正式开创了儒家思想。到汉武帝时期,因为国家的强盛,中央集权制度亟待建立,董仲舒应时的在“天人三策”中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仁、孝、恭、义、信”的“五常”等儒家思想,至此,中国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的法律思想,礼治思想也深入人心。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皇帝的权力不受任何人的束缚,臣民之间的等级制度深严。 “一准乎礼”成为社会一切言行的准则。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德治”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德治”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德”指的是“德政”,强调了“顺民、利民、为民”的要求。孔子提出了民本思想,把人心向背作为社会发展和王朝兴盛的一个重要标准。孟子又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荀子提出“君子,舟也,庶人,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在儒家思想代表者中,虽然一直维护着封建社会的统治,但是反对统治者实行严刑峻法,主张 “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宽惠待民法制理念,倡导“导之以德,齐之以礼”,重视德治和道德教化的作用。

(三)儒家法律思想的“人治”

所谓“人治”,《辞海》有云:与法治相对。 “人治”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又一核心,主张“为政在人”,提倡“身正令行”,强调为政者自身素质的培养,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也说:“法不能独立”。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一致认为法律的实施效果依靠于人本身,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高尚的品德,还需要有驾驭国民的才能,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儒家思想中“人治”的内涵其实就是:首先,国家的管理和规制,人的作用是起主导的,法律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即所谓:“有治人,无治法”;其次,法是由人来执行的,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第三,法律有许多地方不能符合社会的要求,需要人去加以衡量,以弥补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进程

从儒家法律思想的开创到最终确立了正统的法律思想地位再因受西方法律思潮的影响而使其统治力受到严峻挑战,儒家法律思想经历了坎坷和曲折的道路,但其以“引礼入法”的价值取向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因素,成为我国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开创与成熟

从春秋末期的开创,到战国时期的不断完善,先秦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是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在礼治方面,孔子从宗法的“亲亲”扩大到“仁者爱人”,提出民为本和宽惠于民的主张。孟子又进一步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重要论断。在德治方面,孔子以为:“导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提倡君子在怀德的同时又要实施必要的法和刑,荀子在总结孔孟儒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又汲取了法家思想,他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其更加重视法律的作用,将人与法相互融合。但无论是孔孟的:“怀德”兼“怀刑”,还是荀子的把儒家法律思想和法的作用更加平衡起来。先秦的儒家法律思想都主张“德主刑辅”,主张为政在人的思想。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以迂阔性为主要观点的儒家法律思想并不能适应当时的时代发展,未能得到统治者的重视。

(二)西汉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西汉初期统治者为了缓和矛盾,恢复生产,实施“无为而治”的治国战略,获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同时也滋生了地方割据势力突起,外敌匈奴虎视眈眈,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经过“文景之治”以后,西汉的国家综合实力日益昌盛,以汉武帝为代表的统治者渴望建立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在此背景下,经董仲舒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思想就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董仲舒在回答汉武帝的天人三策中,系统理论的论述了儒家法律思想,他提出了三个观点:第一,“君权神授”思想。董仲舒认为:“以类合之,天人一也。”天和人是可以相互感应的儒家思想的“德治”与“为政以德”,天子受命于天;第二,“三纲五常”思想。董仲舒认为君臣、父子、夫妻是三种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君主臣从,父主子从,夫主妻从,其“五常”也是对孟子的“五伦”加以扩展,更多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等级观念;第三,“大德小刑”。既然是儒家思想,都离不开“德治”这个核心,董仲舒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也就是说,在治理国家的过程当中,统治者只能以“德”作为其主要手段,“刑”只是迫不得已的一种补充而已。

由于董仲舒的儒家学说适应了时代发展,儒家法律思想在西汉时期一举确立了其正统地位。同时,为巩固其学说,董仲舒认为:“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 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 孔子之术者先秦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邪辟(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1]也就是说,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必须要加强对政治文化思想的控制,多意识形态的学说扰乱了民众的思想和社会秩序,应该对法律思想进行统一,所以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得到了当时中央政府的支持,并设立开办了太学,儒家经典成了仕途考核的一个重要阶梯儒家思想的“德治”与“为政以德”,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就成了社会的主流。

(三)清末以后的儒家法律思想开始动摇

明末以后,中国原先封闭的社会环境开始改变,中国资本主义思想萌芽,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后,外敌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轰开了中国的大门,西方列强的法律文化也如潮水般涌入中国,“法治”思想开始登入中国的舞台,中国的祖宗之法受到怀疑。在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碰撞中,中国看到了列强的强盛和中国落后的现状,寻求富强之路的国人开始摒弃皇权专制主义思想,移植了西方的宪政、分权、民主、共和等现代法治理念,开始了中国传统士大夫保守派和改革派的“礼法之争”。

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变革,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我们的表层制度都是西方化的,但是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我们所遵循的一些准则,我们自觉不自觉所采取的一些方法,还都是我们两千年来所一直采取的方法。”[2]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非真正的民主形式。但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的地位在客观上开始动摇,吸收的西方法治思想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的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儒家法律思想也因此受了重创。

三、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

(一)儒家法律思想“礼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儒家法律思想中,儒家“礼治”思想一直以维护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强调“亲亲尊尊”等级有序,人们都必须遵守这种封建礼仪的家族式文化,强调国家本位,君主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封建官僚和权贵都有着特殊的地位,更甚至是穿、行、住都要有严格的制度,始终贯穿“朕即国家”的思想,树立封建等级权威,忽视社会底层人民的权力,法律成了少部分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工具。在法律的效力上,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制定出了“八辟”、“八议”,“准五服以制礼”等规章制度,因为主体不同而有相异的刑罚尺度,明显的凸显了社会阶层刑罚定罪和量刑的偏差,忽视了社会的平等正义,蕴藏着私情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我们强调“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对其实施的行为负责,法律是保护全国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目标。由此可见,儒家法律思想的目的、贵贱尊卑等等级观念,公权力和私权力的不平衡,追究刑事责任因人而异的评判标准,完全与现代社会法治理念脱节,与时代相悖。

(二)儒家法律思想“德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中,儒家法律思想的“德治”理念贯穿始终。首先儒家学者都提倡 “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的观点,孔子认为只要”通过“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把对民的道德教化摆在第一位,就可以很好的拯救一个人,更好的治理社会。这有其合理的部分,但是他们过分强调“德治”的作用,忽视刑罚的效果,与中国现代法治理念的把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点是相冲突的,过分偏重道德的重要性必然带来的不利效果;其次儒家法律思想中“道德”主要源于封建之“礼”,要求人们的行为准则是人的心理合于礼,与礼相符才能与法律相同,违反礼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出礼入刑”即是如此。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德”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现代法治理念中的“德”不再是以封建之“礼”为核心的,其虽然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却与古代中“德”的内涵相差甚远;第三,传统儒家法律思想治理国家更多是以“道德”去衡量是非的,可道德又没有一个很确切的行为规则,判罚者有过量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徇私枉法找到更多合理的理由。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作为国家明文规定的一种强制行为规范,是司法过程中的唯一标准,这就要求我们“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作出决策,才能使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与平等,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进新的一步;最后,为缓和阶级矛盾,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德”也重视和谐,但从深层次的探究,一方面,其和谐往往只是促成表面的和谐,一旦爆发矛盾,便不可调和,另一方面,由于群体的趋向效应,弱势群体在所谓的和谐中得不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儒家思想提倡的“无讼”思想更是赤裸裸的表现出了法律是强者的法律,国家维护的是强者的利益。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由于人民的角色发生变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其“德”之“和谐”,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之和谐。

(三)儒家法律思想“人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人治”主张在国家的治理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圣贤是法的制定者,皇帝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认为,国家治理关键在于统治者的道德文化,而不在于法律的完善程度,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孟子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与众也。”荀子亦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这些都过分的夸大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作用,忽视了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使法律在更多的时候不是权益保护的工具,而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而实施镇压的一种工具。在现代现代法治思想中则是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倡宪法法律至上,注重司法具体实践中要符合人类的理性,体现公平正义和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注重权力的制衡,法律是所有人遵守的行为规范,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保证。

四、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兼容性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我们不能把现代化法制建设与我国的历史隔离起来,而是要在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中,不仅要借鉴外国优秀的法律思想文化成果,还必须吸取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博大精深的合理因素,采用其积极优秀的一些思想,赋予传统的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在新时代下特殊的而深远的意义,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一)儒家法律思想“礼治”与现代法治的兼容性

剔除其封建内核,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礼和现代法治有着许多相容之处,儒家思想提倡的“仁、孝、恭、义、信”对现代法治社会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一、在市场经济下的背景下 “诚实守信”是我们民法上一个基本原则;第二、其五常中的“孝”,一般指孝顺父母,是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也与“常回家看看入法”和赡养父母的义务如出一辙;第三、民法中规定有相邻权的问题,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治的一个延伸与扩展。总之,利用好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治的积极因素,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各种矛盾的缓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儒家法律思想“德治”与现代法治的兼容性

中国儒家法律思想提倡以人为本,孔子说:“仁者爱人”,孟子有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些观点无不体现儒家法律思想“宽民、惠民、利民、顺民”的思想,一方面说明了其思想重视民心向背,表达了国家盛衰的根本在于民的主张,剔除封建内涵先秦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社会的以人为本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全吻合。

儒家法律思想注重社会的教化,正所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要求对人民大众进行道德的宣传,当然,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教化不外乎赋予了封建统治色彩,但是,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要求加强人民的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一脉相承的。

(三)儒家法律思想“人治”与“现代法治”的兼容性

《礼记.乐记》有云“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民从之。”儒家法律思想中,注重执法者的素质,认为圣贤是治理好国家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孔子提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充分的说明了儒家法律思想重视执法者本身的引导作用。荀子说:“法不能独立”。说明了法律是由人制定出来的,虽有良法而没有贤人来执行,也不能达到效果。所以儒家法律思想主张“为政以人”的观点,与现代法治理念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但是他认为“贤人”治理是一个核心环节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要求加强执法者队伍的执政能力和职业道德建设,注重公平正义,树立廉政的服务意识不谋而合。在选拔人才方面,儒家法律思想注重官员的道德素养,如“举孝廉”就是古代最常见的一种选拔方式。我国现代法对公务员的要求就是以德为首,选择一个有着崇高信仰的人才,可以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巨大的力量。总之,儒家法律思想的“贤人治理国家”的构想与我们依法治国环境的大背景下,重视建立高素质的立法、执法、司法队伍,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

五、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儒家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对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对我国法律渊源上的启示。

儒家经典诗经的《大雅•皇矣》中所言:“其德克明 , 克明克类 (法) , 克长无君 , 王此大邦 , 克顺克比 , 其德靡悔 , 既受帝祉 , 施于孔子”,就是说要比照先王的先例程式进行司法活动 , 并把这些成例传于后世子孙。“遵循先例”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在现代法治建设当中,笔者以为,在我国立法体制上,尝试以成文法为主,引入适当判例法规定,有助于在未被法所规定的整个人际关系领域中 ,约束法官按照他们个人的旨趣和他们个人的是非客观去自由行事。使得不受主观偏见和个人感情的推理为基础,维持人们对法律的尊重 ,显然有助于保持公众对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重要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呼吁:“我国应建立刑事判例制度 , 判例应该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对执法者执法价值理念的启示。

儒家法律思想主张为政以宽,顺乎民心,应呼民情,在我国现代法治的执法过程中,我们应该继承我国优秀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而不能以国家的利益为理由忽视或者践踏公民的权利,即使对犯罪分子也应该综合考虑他的利益。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对犯罪适用刑罚并不是单纯,为惩罚而惩罚。在惩罚之外 , 刑罚应该还有另外的目的即通过教育来改造犯罪人,以达到预防和消灭犯罪的目的。”[3]笔者以为,我们不应该完全把刑罚当成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也应该认识到对犯罪分子的刑罚的过程也是助其走入正途的过程,为他以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从根源上解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以及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三)对我国司法体制建设的启示

《唐六典》有两句话:“以典统官,以官统”,“官领其属,事归于职”,它深刻的诠释了古代职权明晰的司法原则,正如清人魏象枢所评:“至若会典,乃当代宪章,与律令相表里。夫会典所载,皆百臣奉行之政令,诸司分列之职掌,即官礼诸制,无不条悉其中。” 笔者以为,儒家法律思想中将国家各部门的权责有一个明细的分类,做到相互合作又各行其职,对制衡各部门滥用法律,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其精髓应用到我们法治建设中来,就是要求我们司法独立先秦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只有建立严格的司法制度,权力制衡,才能减少滥用权力,确保司法公正,因此,我们应该要亟待出台规范各部门职权的法律,使得各部门相互监督,确保维护司法公正。

六、结语

儒家思想的博大精深造就了中国悠久的文明历史,其法律思想为强大的中华封建王朝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对中国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也有很强的借鉴性,我们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把儒家法律思想的优秀成果融入现代法制建设当中,为现代法律的完善注入新的生机。

【注释】

[1]《汉书.董仲舒传》

[2]《中西法律》[C],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传统法律史研究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4.

[3]《近代西方刑法学史略》[M].马克昌主编.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 2004.

【参考文献】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中西法律传统》[C].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04.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81.

[3]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29.

[4]陈帅:《论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J].东北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哈尔滨

[5]解国华:《浅析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形成过程》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6]王瑛:《儒家法律思想的时代价值》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7]于鲲:《孔子法律思想再认识—— —也谈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作用》[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 .

[8]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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