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诸子百家 > 法家思想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是什么?

:中国法律儒家化这一命题是什么?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是什么?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是什么?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首先是由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提出来的,不过陈寅恪先生的说法与后来的瞿同祖先生有所不同,这里陈寅恪先生提出的说法是“刑律儒家化”,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陈寅恪先生写道:“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创制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思想的主要来源,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这一命题后来被出身社会学的瞿同祖先生加以发挥完善,提出了“法律儒家化”的命题。他指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内。”简言之,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是从汉代有所征兆,始于魏晋,形成于北魏、北齐,而后来虽然北周灭掉北齐,但仍用北齐之法,而隋继承北周制度,而后唐承隋制,直到唐高宗时期长孙无忌主编的《唐会典》,最终形成了中华法系的根基。而唐以后的朝代只是对于《唐会典》进行小幅修改。瞿同祖的这一观点无论是历史学界还是在法律学界都有很大影响。

而上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一批秦律的发现,人们发现秦律中的一些条文体现了儒家的一些基本思想,因此,有些学者就提出其实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少从秦代就开始了。这就表明有学者已经开始质疑瞿同祖先生的“法律儒家化从汉代开始”这一观点。而新儒家的代表人余英时先生也提出了“儒家的法家化”命题。而从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可以看出瞿先生所引之证据绝大部分为历代的法律条文,而忽略了法律儒家化之前提就是儒法合流。并且有批评者认为瞿先生把两千多年中国法律史看作一个基本停滞不前的状态,而其本身对于法家思想的理解也有偏颇,因为法家内部也分为不同派别,更重要的是瞿先生的分析忽略了古代中国的重要关系——君臣关系,有关此类关系就深刻的体现了法家思想。而至于最早提出“刑律儒家化”的陈寅恪先生后来则有一个与瞿同祖先生不同的理解:

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 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 书同文, 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 而于秦始皇之身, 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 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 法律与礼经并称, 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 莫不与法典相关, 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 最深最巨者, 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 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

这里就说明瞿同祖先生的预设是秦汉法律的完全法家化。而陈寅恪先生的则是早在秦汉时就已经是法律儒家化了。

这里不管是法律的儒家化还是儒家的法家化,而事实上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表明的是中国古代法律条文的儒家化。这里就引申出一个问题,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是没有错误的。但是法律儒家化,首先不能忽视其现实的思想基础——儒法合流。这就产生了后来说的“刑律儒家化”(陈寅恪)和“儒家法家化”(余英时,1981)。而事实上“儒法合流”也许更加接近于历史的真实,本文试图从“儒法同源”到“儒法合流”的视角,来对瞿同祖先生的“法律儒家化”这一命题进行补充。

二、礼的概念与礼法混一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是什么?

何谓礼?此礼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礼,而古代礼的含义是十分丰富和广泛的。而礼的起源有不同的说法,《左传》云:“夫礼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经解》云:“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自来也。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水败;以旧礼儿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前者认为礼是自然生成,而后者认为礼是人为所致。不管怎样,两种说法都认为礼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

而古代“礼”的所涵盖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而礼本身在孔子之前就经历了若干变化,从“夏礼”、“殷礼”到“周礼”,其间有所损益增添,到了周礼则十分完备,是三代之礼的集大成之作。“周礼”的内容大到国家的典章制度,小到规范个人的行为习惯,几乎就把社会上各种人们经历和需要的包含殆尽。《仪礼》包括夏商周三代社会各种行为规范,《 礼记》 则汇总 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全部要领,其中有曰: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 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词祭祠、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这里很显然表明,至少西周统治就是按照礼和法来治理的,这时候礼法是不分的。而此时刑罚是作为维护礼的一种手段,《左传》写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晋国大夫叔向说道:“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这里又表明刑罚的处罚是没有规定的,而是根据危害礼的程度来进行惩罚。而这里表明刑罚是作为礼的一种补充,没有独立存在。

而与此同时西周整合社会在相当程度上也依靠教化的力量,因为教化也是弘扬礼的重要力量。在中央西周设立“大司徒”官职,这个官职根据《周礼》记载: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 兴之: 一曰六德,、智、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思想的主要来源,孝、友、睦、姻、任、 恤; 三曰六艺, 礼、乐、射、御、书、数。这里就表明大司徒的主要职责就是主管全国的教化。而在地方设立乡老制度。乡老为地方年高德重之人,解决地方的争议,就是依靠自己的德化力量。

因此在西周的治理体系中,“礼”是核心,刑罚和教化都是辅助礼能顺利推行,从而达到整合社会的目的。

三、礼法分化与儒法兴起

礼法合一的状况到了春秋时代就被打破。宗法制度的基础井田制和分封制纷纷宣告瓦解。井田制是宗法制的经济基础,而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这就使得原来血缘社会浓重的痕迹淡化,宗法制主要通过血缘的亲疏,从而确立起一套的制度,而随着井田制遭到破坏,政治上西周分封的诸侯国不服周天子的大宗管制,肆意进行吞并战争,而大多数诸侯国国君的先祖都是姬姓。这些都表明西周以来的宗法社会的瓦解。而诸侯势力的强大,周天子的式微,标志着“挟天子以令诸侯”时代的到来,例如齐桓公任用管仲改革,齐国强大,得到周天子的“赐胙”,而且周天子允许他讨伐不臣的诸侯,齐桓公率领诸侯联盟攻打不臣的楚国。这表明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已经名存实亡。进入到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的时代。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孔子寄托于恢复“周礼”,子曰: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而途径就是“正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句话表明孔子希望社会上的人都要遵从自己的社会地位所规定的角色行事,这样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能得到恢复。而正如孔子在评价夏礼、殷礼和周礼时,认为它们都是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所损益,而孔子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也同样对周礼进行了损益,集中表现是以“仁”释“礼”,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人而不仁,如礼何?人不仁,如乐何?并且在《论语》中,孔子多次提到“仁”,且甚于“礼”,而孔子赋予“仁”以很多褒义,孔子所说的仁,接下来就是“仁者爱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因此在实践层面来讲,仁就变成了政治原则和社会伦理。到了孟子那里,孔子的“仁”直接发展成了“仁政”,而且孟子同时也把“仁”引向了人的本性问题,提出了“性善论”,孟子说到:“人之向善,犹水之向下也。”

而法家则不同,他们认为要恢复社会秩序的方法是注重法律,对于原来周礼中的“刑罚”思想大力发展。根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法家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以上溯到春秋时代的管仲、子产。而子产则是与孔子同时代的人,他是有史料记载以来第一个公开记录法律条文并且公布的人。到了战国由于诸侯争霸战争日益残酷,急需快速富国强兵之策。法家思想更加得到发展。成为战国诸子百家之中四大显学(儒、墨、道、法)之一。这时法家也逐渐摆脱周礼的模式,走向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公元前407年(这时中国历史已经进入战国时代)魏国丞相李悝综合当时诸国的法律,写成一部《法经》,至此,中国进入了“礼法分野和礼法合治的公开时期。”

自此儒家和法家都在春秋战国这个特殊的“礼崩乐坏”的大背景下,对于西周以来“周礼”的内容进行损益形成的。儒家着重吸收了周礼中“礼”的思想,由孔子引入“仁”,后孟子阐发为“仁政”和性善论,突出守礼和教化。而法家则吸收了周礼中“以刑助礼”的思想, 在治理中强调“以法为本”。而原来礼法不分的周礼就变成了“法家之法”和“儒家之礼”。

四、战国时代儒法的合流

战国时代诸子百家争鸣,各家各派在辩论中逐渐吸收对方的观点,对己方观点加以改进,而儒家和法家其实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儒法之间的沟通有以下几个方面:

1、源流:孔子与子产

《汉书·艺文志》记载子产属于法家。子产在郑国为相,实行改革,而使得郑国小有中兴之势。《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里记载的是子产的遗言,而当孔子闻之,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诗》曰:‘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施之以宽也。‘毋从诡随,以谨无良,式遏寇虐,惨不畏明。’纠之以猛也。‘柔远能迩,以定我王。’平之以和也。又曰:‘不竞不銶,不刚不柔,布政优优,百禄是遒。’和之至也。”这里孔子对子产是持赞赏态度的,而子产去世,孔子亦哀之。不但如此,孔子在鲁国担任司寇,也采用刑罚来治理鲁国。

2、法家的派别之争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引用的法家观点大多来自《商君书》和《韩非子》,而这两部书的作者商鞅和韩非是战国时法家学派中秦晋法家的代表人物。但是战国时法家还有一支重要的流派——齐法家,齐法家的代表著作就是《管子》,战国时遂发展成管仲学派,该学派整理编辑《管子》一书,有人认为这本书就是出自齐国著名的稷下学宫。由于齐国特殊的地理位置,它距离深受周礼影响的鲁国较近,且在齐太公姜子牙创立齐国时就吸收了东夷的一些传统风俗进来,这就决定了齐国的法家并不是像秦晋法家那样,而是兼用礼法、王霸之道。

3、战国时法家与儒家的师承关系

这个观点陈寅恪先生早已提出,他举的例子是李斯和韩非与其老师荀子的关系。但其实从李悝在魏国变法、吴起在楚国变法,此二人皆是公认的法家代表,但其中李悝是出自儒家,他是直接师承子夏。而李悝一方面师出儒门,必然使得他的思想带有儒家的痕迹,但其在魏国帮助魏文侯进行的改革又有深深的法家的痕迹。可见一个人思想是很复杂的,不能仅仅靠其行为就断言他一定是某一个学派,司马迁就认为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既是法家又是兵家,李悝师承儒家而最后归于法家,这里“他开儒家向法家转变之先河”。

接下来的吴起,《史记》记载:“尝学于曾。”这里的“曾”指的是曾子。后来吴起在楚国的改革都是法家之策。钱穆在这里评价道:“人尽夸道教政,顾不知皆受之于李吴。人尽谓法家原于道德 ,顾不知实渊源于儒者。

而最明显的就是荀子与其两位学生韩非和李斯。而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这与法家的“人性恶”前提是一致的,不同的是荀子认为人可以通过后天学习而向善。第二,荀子和法家一样,都拥护“天下为一,诸侯为臣,通达之属莫不从服(《 荀子·王霸》) 的集权官僚政体,,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第三、曾经荀子进入秦国,看见秦国“其固塞险,形埶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 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 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荀子·强国》)对于秦国的治理表示高度赞扬。第四、荀子主张“法后王”,这也与孔孟以来儒家的“法先王”不同,却和法家若合符节。

最终,经过荀子的整理,儒家思想中的“礼”和法家思想中的“法”进行结合,一改以往儒家的心性之道,转而向外发展,目标为“外王”。所以谭嗣同说道:“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

五、秦朝时治国和法律体现出来的儒家思想

李斯辅佐秦始皇统一六国,而统一是大势所趋,这里孟子就曾有说明。孟子见梁惠王,语人曰:“望之不似人君,就之而不见所畏焉。卒然问曰:‘天下恶乎定?’吾对曰:‘定于一。’”(《孟子见梁惠王》)。不仅如此,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的几项政策就体现出儒家的影响。第一是举行封禅大典。封禅源于上古时期人们对天地的祭拜,自司马迁记录《史记》以前,有记载的自尧舜以将,只有秦皇汉武。而儒家的“法先王”,其中就有尧舜,秦始皇封禅吸取了儒家的这种思想,想要获得上天认可,得到合法性的支持。并且在始皇帝封禅泰山的过程中,还带着70多位儒学博士。第二是“行同伦”。始皇28年,秦始皇到齐国故地,令人在泰山所刻的石上记下“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糜不清净,施于后嗣”,而这里就是体现的儒家的“伦理”精神。

不仅如此,在秦始皇制定相关国策时也会问儒学博士的建议,例如在讨论是否恢复分封制时,秦始皇就曾征询过淳于越的意见。而20世纪70年代末出土的秦代法律竹简也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例如殴大父母,黔为城旦春。这一法律条文体现了儒家的父权和孝的思想。秦律对于家族内违背人伦的奸淫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也体现了秦代统治者对于儒家的继承。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以法为主,融汇儒家的特点。

六、西汉以来的儒法合流

儒法的整合并不只有上述人物在做,而战国末年的黄老之学地代表人物文子就主张慎刑,以法为绳,主张礼法相结合。《史记》中记载老庄和韩非时就在同一列传中,因为本来法家就与黄老之学是同源。老子思想来源于军事辩证法(孙立群语),而法家的根源就是周礼中的刑法思想。“国之大事,在祀在戎”(《左传》),礼源于祭祀,而刑源于戎,也就是兵戈之事。法家思想的刑其中之一源头就是兵戈之势。因此黄老之学与法学有“血缘”关系。但由于黄老之学对法家思想有所损益。当法家由于秦朝灭亡而受到责难时,黄老之学就成为西汉初年的指导思想。

到了汉武帝时期,武帝实现“大有为”之政,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遭到抛弃,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表彰六经”(汉书·董仲舒传),名称孔孟而实循荀子。对于孟子和荀子的人性假说进行补充,提出“性三品”,就是人性分为三等,这就为儒家正当引入法家思想创造了理论条件。并且提出“天人感应”说,兼顾儒家的限制君权和法家的尊重君主的意愿。

不仅仅在统治思想进行着儒法合流,同时在官吏的选拔上也是用儒家知识分子。通过“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的活动来进行法律条文的儒家化注解。从孔孟到董仲舒,儒家同样接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到了汉代,儒生就把孔子的“重德轻刑”放置脑后,结果就是法家文吏和儒家的知识分子也逐渐融合。

汉代的统治思想,汉宣帝说的明白:“王霸道杂之”。而武帝时也是“外儒内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说不仅仅是“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思想的主要来源,同样也伴随着“儒家的法家化”,双方是一体两面。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是什么?

而儒法之所以合流,不仅仅是同样源出周礼,而且儒家和法家本身的学说不是完全对立的。首先礼与法的争论只是社会整合手段的不同,但殊途同归,两家有同样的社会理想:崇尚君权和社会秩序。

七、总结

“法律的儒家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大多数指的是法律条文的儒家化,而书静止看待儒家和法家,而事实上儒家和法家一直进行着互动,最终形成了“儒法国家”。儒法两家思想及政治方略经过长期的斗争与融合形成了“ 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这是一种成熟的治国策略,这告别了传统儒家的政治理想主义,儒家是合法性基础,法家是实际形成中的官僚科层制的指导。在国家政权与儒家精英之间建立了一个相互紧密依赖的共存关系, 为社会下层群体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向上流动甚至是从政入仕的机会。儒家和法家的对立从来都不是尖锐的,双方相互吸收,从礼法分流到礼法合体: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是什么?,礼主导刑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2页。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329页。

[3] 孙家洲: 《论战国秦汉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杭州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1月。

[4] 吴正茂:《再论法律儒家化:对瞿同祖‘法律儒家化’之不同理解》,《 Law 》,2011年。

[5]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

[6] 史凤仪:《中国法制历史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学》,1988年6月。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是什么?

[7]刘志平, 等:《礼与法在先秦时期的发展脉络》,《南都学坛(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

[8] 同上。

[9] 史凤仪:《中国法治历史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学》,1988年6月。

[10] 马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命题是什么?,韦伟:《论秦晋法家与齐法家经济思想及异同》,《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2月。

[11] 马腾:《论先秦儒法融通思想:以转关人物为中心》,《大连海事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4月。

[12] 同上。

[13]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 M] .,北京:商务印书馆 , 2005

[14] 武树臣:《变革继承与法的演进: 对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法文化考察》,《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15] 谭嗣同:《仁学二十九,载谭嗣同全集》,北京: 中华书局,1981年,第337页

[16] 刘远征,刘莉:《论秦朝法制中儒家法律思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1999年12期。

[17] 赵凤霞:《儒法之争与儒法整合:儒法国家形成的重要基础》,《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7月。

[18] 同上。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nguoxue.cn/zhuzibaijia/3916.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