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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自汉朝武帝采纳“独尊儒术”开始

儒家思想自汉朝武帝采纳“独尊儒术”开始,便开启了法律的儒家化新篇章,直至唐朝法典《唐律疏议》的颁布,法律的儒家化不断推进并在唐朝使得律法条文的儒家化得以最终完成,成为中国古代封建律法的核心领导理念。传统的封建社会以及百姓之间的相处,无不受到儒家思想的引导。

法律的儒家化,无论是对传统的封建社会,还是对日益发展的现代化社会;无论是在律法条文的原则上,还是在司法制度上,都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法律的儒家化,既有积极可取的一面,也存在消极需要去除的一面,需要辩证地去看待法律的儒家化,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客观的角度加以评价和分析。

一、唐律儒家化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自汉朝封建律典逐步走向儒家化开始,经魏晋时期的发展,直至唐朝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不断丰富完善的律法,在儒家思想的渗透下,不断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以《唐律疏议》为主的唐朝律法,对于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维护社会上层建筑以及调整社会秩序等方面,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后世的法律建设都有不同的影响,成为之后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律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宋朝在唐朝律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宋刑统》,继承了唐律中的儒家化思想和伦理原则。明朝制定的《大明律》,在律法条文当中虽然多少有些变动,但是关于“五刑”的制度却是承袭前朝。到了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清朝,“留养亲”制度依然得到继承,且在部分刑法的制定上相较《唐律》更为宽松些。

儒家思想正式登上统治舞台之前,各家思想争鸣,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纷纷采纳不同的思想,用以巩固当朝的政权。由于“纳礼入律”的采用儒家思想在当今社会的传承与体现,德主刑辅思想逐步深入,五刑制度、“八议”制度、“官当”“上请”等体现封建等级思想的制度构成了唐律的封建特权制度。此外,唐律的诉讼制度、量刑制度等,都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完善,儒家宗族伦理成为官员审理案件时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儒家所倡导的宗族伦理观念广泛的渗透到封建律法条文之中,逐步形成了出礼入刑的封建审判模式。

由于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另一思想学派法家的重刑思想自然遭到了排挤。儒家思想主张“仁治”,反对对民众施行严刑峻法。因此,在封建刑罚的设定上,由于法律儒家化的渗透,轻刑、缓刑等彰显统治者“仁治”的制度明显增多,相继出现了“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符合儒家伦理的司法制度。同时,由于儒家思想的潜移默化,加上汉唐时期儒家思想在律法上的不断改造,无论是在封建官吏还是在普通民众之间,广泛地产生了“无讼”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以和为贵,认为诉讼是破坏道德所倡导的“和”的表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儒家思想在当今社会的传承与体现,社会中“贱讼”思想较为普遍。

唐朝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思想在当今社会的传承与体现,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地区的国家也有较为广泛的影响。例如日本的《大宝律令》等,律法的制定都是以唐律为参考,借鉴了唐律的律法思想。其中,尤其以日本最为突出,日本因为与中国隔海相望的地理优势:儒家思想自汉朝武帝采纳“独尊儒术”开始,受到唐朝律法的影响较为明显,在日本的古代律法中,《大宝律令》采用的也是律疏的方式,立法思想也与唐律较为相似。接壤的朝鲜制定的《高丽刑律》,无论在内容还是在体例方面,都参照了唐律的形式。唐律的重大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唐律儒家化对中国当代法制的意义

我国当前的法律系统,基本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开创性地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唐朝《唐律疏议》正式确立了法律儒家化,中国的律法建设始终与儒家伦理法相结合,将道德融入于法律之中,以情入法,使律法顺应道德需求。当今中国法律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虽然在某些方面根本否定了传统封建法律的等级观念,但是法律儒家化中适应当今社会需求的部分依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对当代律法的建设有重要的借鉴及影响意义。

1.“亲亲得相首匿”的沿用

自汉以来,中国封建律法之中一直以“亲亲得相首匿”为重要的律法准则。在整个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该原则在展现儒家伦理所倡导的孝悌观的同时,更展现出法律儒家化中礼法相结合的特点。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无论是在宗法制度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还是在日趋开放不断发展的当今社会,无一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展现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直以来,在宗法制度的影响下:儒家思想自汉朝武帝采纳“独尊儒术”开始,中国社会高度重视家族伦理秩序,宗族观念深厚,血缘亲情是家族成员之间的纽带,家族作为社会的必不可少构成元素,无论在封建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当宗族之间的亲情与律法制度出现矛盾时,如何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自汉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统治阶级试图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去解决这一问题。唐朝统治者在制定律法时,即从家族伦理出发,允许同居亲属相守匿。

发展至今天,在当代律法中也有所引用。过去我国的刑法,并不采用“亲亲得相首匿”的传统律法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过往的法律条文,包括亲属在内,均有作证的义务。

然而,在打击了犯罪的同时,家族成员之间父子互告,夫妻反目,手足对质的现象却使得传统的伦理观念遭受严重考验,合法的同时却不合乎情理。传统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中出现了不适。在经过多方的权衡以及慎重考量之后,“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又重新回归中国的法律条文之中,该条文的制定,标志着传统的儒学思想中“亲亲得相首匿”思想的沿用,也是对传统儒文化中家族伦理观念的有选择地继承,更加符合当今社会法制中对人性的体现和重视。

2.“德本刑用”的发展

“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思想,自法律儒家化开始,一直是历代统治者制定律法的原则之一,到唐朝,发展为德本刑用思想。封建社会,以家族伦理为中心,加之儒家思想的渗透,伦理思想在社会的统治中居于不可撼动的位置。律法所调整的范围往往较之道德要窄,用道德来统领社会成员的思想,用法律作为强制力保障实施,是封建社会的律法特色。在当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德本刑用”依然具有十分明显的应用意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的规范是相辅相成的,“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德、法既非完全彼此孤立,又非完全融合在一起。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突出法律的强制力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伦理道德的规范作用。体系完备的法律对于依法治国固然重要,但是如果社会成员都不去遵守,那么法律便形同虚设。此时,道德的思想指引和教育,可以促使法律的价值发挥到极致,使二者相互为用。

无论古代的封建律法还是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律法制定后均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性,律法因其自身的强制力及法定性,决定了律法不能总是处于不断改变的状态。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必然会出现法律迟缓于社会的实际需要,使得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无法及时有效地通过现有法律得到有效解决。除此之外,律法系统分类繁多,这就造成了律法规范之间、法律部门之间会产生一定的使用矛盾。

加之语言表达上的丰富性又为法律的在使用过程中的解释增添了障碍。这些都是法律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此,在大力推动法治建设的同时,加强伦理道德的规范作用,重视伦理道德建设,不仅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同时又发挥了儒家传统思想中德的规范作用,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3.慎刑思想的意义

唐朝慎刑理念的核心是“民本”思想,要求官吏对待死刑案件要审慎处理,尽量避免使用死刑。唐朝的刑罚条例,着重体现了儒家所倡导的慎刑思想,该思想的使用,不仅缓解了社会矛盾,还维护了封建统治利益,这一思想所倡导的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对我国当今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为一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刑法是打击犯罪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度,根据刑法,国家对侵犯公民及国家利益的行为予以刑罚惩戒。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即是对司法实践中审慎用刑的体现。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应当在借鉴唐朝慎刑思想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根据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相关规定,审慎使用刑罚。在刑事法制的完善过程中,宽严相济,在对犯罪行为采取有力制裁的同时,又能充分做到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保证法制程序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从而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4.“存留养亲”的讨论

作为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存留养亲制度自北朝制定以来,一直是封建律法中的重要条文。作为儒家伦理的核心思想,孝悌观是最基础的道德规范,历代都有关于孝悌方面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名例》中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这一律法的制定,在惩治了犯罪的同时,又充分考虑到传统孝悌的观念,使礼法达到了统一。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存留养亲”原则却没有被充分地保留下来。作为封建社会的核心指导思想,儒家使孝悌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当代法律却在“存留养亲”方面未做具体规定。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独生子女家庭成为主要社会家庭形态,倘若独生子女犯罪被判死刑,那么其父母将无人侍奉赡养终老,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反过来又考验着现代的法律体系。若现行法律中,制定有关条文,准许犯重罪的子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在家奉养双亲,并予以合理的监管,或许可以达到惩治和行孝的双重目标。

在儒家思想指导下的传统律法,有糟粕亦有精华,必须辩证的对待,充分发挥其中值得借鉴的精华部分,不仅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对于传统的道德价值观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结论

唐朝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法系形成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整个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时期。儒家伦理思想与封建法律经历汉朝、魏晋时期的不断渗透与磨合,逐步法典化、正统化,并最终形成法律的儒家化。整个封建唐朝,所有的立法、司法活动无不体现着儒家思想的伦理特色,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核心和灵魂。《唐律疏议》是唐朝的成熟法典,是儒家化的集中表现,融合儒家伦理思想,以儒家倡导的“三纲”为指导,兼收并蓄,立法思想宽仁爱民,在刑法的制定以及治狱方面都展现出儒家思想的伦理特征。

法律的儒家化,是顺应了当时时代的要求,尤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其精华部分,值得后世的传承与发扬。当然,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思想也存在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后世在立法和司法中,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更加完善当今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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